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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審訊第 59 日】


#墨落無悔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 #港區國安法

獨媒報導 | 2023.05.29

  •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生效前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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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9日)踏入審訊第59天,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包括該原則是否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控方表示,區諾軒和戴耀廷於2020年1月的飯局已達成串謀協議,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的不合法「共同目的」,而被告當時同意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或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認為共謀者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可用來指證被告干犯本案控罪。惟法官質疑,飯局上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區諾軒亦稱與戴耀廷目的不同;又指控方已處理本案兩年半,但開審50多天才首稱被告《國安法》生效前或早已違法,質疑對被告造成不公。

控方亦援引一宗1950年的美國上訴法院案例,指控罪生效前的言行可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但同意是控方能找到的唯一案例,遭法官質疑案例不適用於本案。辯方陳詞時則批評,控方於法律爭議階段才突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是「不公平至極」,又強調《國安法》生效前討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不構成任何罪行,故共謀者原則不可能適用。

控方:區諾軒戴耀廷2020年1月已有無差別否決財案「共同目的」

控方早前傳畢所有證人,案件押至今就「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等法律爭議陳詞。根據該原則,各共謀者的言行均可用來指證所有被告,而控方早前指並非本案被告的蔡澤鴻、黎敬輝和郭榮鏗均是本案共謀者。

法官陳慶偉甫開庭表示,關注《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的言行可否被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望先聽取這方面的陳詞。主控周天行表示,辯方就共謀者原則提交聯合書面陳詞,惟鄭達鴻、梁國雄和柯耀林沒有參與,另外提交陳詞。

周天行先表明,控方立場並非指《國安法》具追溯力,只是認為共謀者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均可用來指證各被告。周續引案例,指援引此原則的重點是在串謀的「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而非所控的「罪行」;而控方認為本案串謀協議由區諾軒與戴耀廷於2020年1月底的飯局達成,他們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此「共同目的」由始至終維持不變。

image02 ▲ 副刑事檢控專員(III) 周天行

官質疑飯局無達成協議、區諾軒稱與戴耀廷目的不一 控方或出錯

周續指,共謀者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均一直促進(in furtherance)和建立(build up)本案的串謀,例如招募潛在的共謀者、提倡和宣傳串謀等,並逐步擴大規模;並指即使《國安法》未生效,各被告的串謀協議亦是違法,可能干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故當時的言行均可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用來指證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法官陳慶偉指,控方在開案陳詞沒有如此說明,這是他第一次聽到此說法。李運騰亦指,在50多天的審訊中控方從無提及此立場。周天行同意,並強調被告的共同目的維持不變。

惟陳慶偉指「我個人有懷疑」,指在一開始的飯局「沒有同意任何事,甚至沒有同意舉辦公民投票(“Nothing has been agreed, not even the holding of a civil voting.”)」,而區諾軒的證供是「戴耀廷可能有他的目的,但我有不同的目的」。周天行欲解釋,遭陳打斷指明白控方立場,但「我是指出你可能有問題,因為你說早在1月的飯局已達成共同目的,我是說你可能有錯(mistaken)」。

控方引1950年美國案例 指控罪生效前言行可納為證據 同意僅唯一案例

控方同意,若法庭不接納就共同目的之陳詞,將會依賴一宗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1950年的案例United States v. Dennis,以說明控罪生效前的言行,仍可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李運騰問,故在所有的普通法管轄區,控方只是找到一宗案例支持他們的說法,而且該案例還是來自美國的上訴法院?周天行同意。

根據該案例,有共產黨領袖被控於1945至1948年串謀暴力推翻美國政府,違反1940年通過的《史密斯法案》(The Smith Act)。周引案例指,沒有合理原因將串謀的證據限於控罪期間,因若串謀於控罪日期前發生,相關共謀者的言行亦同樣有力;又指其他共謀者促進串謀的言行可被視作被告的言行。

惟陳慶偉指出,案例亦表明只適用於控罪期間發生的言行;辯方亦反駁根據該案例,共謀者言行只是用來指證作出相關言行的本人,而非其他人。

官問50年前無罪言論是否可用作指證被告 稱「一輩子都要很小心」

陳慶偉續舉例,若3名主審法官稱要推翻政府,而提出的當刻並不犯法,控方是否認為50年後,可用他50年前的言論指證他們3人?周天行僅重申,控方立場是由於共謀者一直懷有共同目的,故用以建立串謀的言行均可用來推論串謀的範圍性質及被告的參與。陳笑言,「那即是說我們這輩子都要很小心了」,因一旦他將內心想法說出口,說過的話餘生也可用來指證他,林卓廷大笑。控方回應是視乎串謀是否持續。

控方確認,現時批評政府的言行日後可用作檢控。陳慶偉續指他不明白,指《國安法》生效前並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那又怎麼可能有「串謀」?控方又怎能利用被告的意念和協議來控告之後的行為?陳仲衡指,因此控方要援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證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前的協議已違法,周天行同意。

官質疑控方開審50多天才首提《國安法》生效前已違法 對被告不公

李運騰指,這是控方首次提出被告的行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可能違反普通法下的罪行,指他在開審首天已提出對該原則的關注,「為何我們要到了開審50多天,才知道你有這個後備立場(fallback position)?」,質疑對被告構成不公。陳慶偉亦質疑周天行已處理本案兩年半。

控方澄清,無意控告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只是為了顯示被告自2020年1月起已懷有違法的共同目的,以爭論共謀者原則適用於本案;又指此前沒機會提出,但法官反問:「何謂沒機會?」

官指被告言行可推論串謀範圍 控方稱引共謀者原則為證涉案言行真實性

李運騰續提出,《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如戴耀廷的文章,可作為背景或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的犯案意圖和思想狀態,並不需要依賴共謀者原則才可呈堂;陳慶偉亦指區諾軒作供時已供述串謀的目的。控方同意,但指援引共謀者原則是要證明共謀者言行所指的「真實性(truth)」,顯示被告的參與。

主控萬德豪續指,該美國案例提及可考慮與被告屬同一黨派的其他共謀者言行。惟李運騰質疑,該案例只是將相關言行視為被告犯案的背景和環境證供,而非用以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實性,與本案的共謀者原則無關,亦不適用於本案;又指若控方只是以相關言行推論串謀範圍,他可以接受,但若控方是以此證明其案情,如接納戴耀廷說已將所有文件發給參與者、或戴耀廷向趙家賢確認新東第二次會議曾進行投票的說法為真實,「那情況就非常不同了,不是嗎?」

控方同意,並承認所援引的案例只是法官向陪審團表達的「附帶意見(obiter)」,承認「這是我們唯一能找到的(“I have to admit that is all we can find.”)」,但重申該案例與共謀者原則有關。陳慶偉其後指,並非指控方不能依賴戴耀廷的說話,只是不能將戴所說視為事情的全部真相並用以指證所有被告,指那涉及另一個問題。

官屢追問為何無於開案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控方指控罪已提及

就法官對控方從未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質疑,萬德豪回應,控方的確從沒有在開案陳詞提及該控罪,但認為開案陳詞目的只是向法庭講述控方會援引的證據。李運騰指開案陳詞不止是複述證供(recital of evidence),還要讓法庭和辯方得知控方對案件的主張(case theory),直言這是很重要的部分。陳慶偉亦指,控方無可避免應列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詳情。

萬德豪重申之所以沒有事先說明,是因控方並非控告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前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只是望以此說明共謀者原則適用於本案,不希望就此技術問題令法庭混淆;又指知道控方案情完結前有機會向法庭說明。惟陳慶偉搖頭謂:「我對這個論點不滿意,謝謝。(“I am not impressed with this line of argument, thank you.”)」萬德豪強調,並非要以此「突襲(ambush)」任何人。

李運騰續指,控方控罪提及被告以非法手段犯案,追問有什麼阻礙控方於案件開初便說明指控被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萬指經再考慮(on second thought)下,或許在起初說明是較合適;並指控罪有關非法手段的第四細項也提及被告「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指該指控實質上也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致。

李運騰總結指,控方立場是雖然開案陳詞沒有表明,但某程度上在控罪上已有此暗示;但質疑其說法不一致,因萬德豪兩分鐘前才承認是第一次提及,現在又說控罪一早已提及。陳慶偉亦搖頭重申,控方可在開案陳詞說明,並指已聽夠相關論點。

官質疑控方立場或影響辯方盤問、主問從無提「濫權」

萬德豪續提及下一點是關於「公平」,陳慶偉問:「對控方的公平?」庭內傳出笑聲,萬指是有關審訊的公平,因望回應辯方引案例談及案件的公平性。李運騰問,若控方一早表明欲指控被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會影響辯方盤問控方證人嗎?萬指不認為會,惟李指這不是控方說了算。

李並指,現時辯方盤問主要集中在達致35+的可能、被告是否有權否決預算案、以及被告是否盡責和細心的議員等,但沒問及他們的協議是否會濫用立會議員的職權,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基礎;陳慶偉亦指,控方沒有傳召證人葉劉淑儀,但若控方有相關指控,相信辯方如 Trevor Beel 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盤問。庭上早前透露,葉劉淑儀的證供與解散立法會程序及議員職責相關。

萬德豪僅回應,本案重點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即被告是否有共同決心以否決預算案作武器,迫使政府回應訴求,又指那是「明顯的濫權(abuse of power)」。李運騰即指,在主問過程,控方從沒提及「濫用」,萬同意,但認為可從證據推論,不認為控方證人需就被告是否濫權給出意見、相關意見亦與案不太相關。

陳慶偉續笑着翻動手中開案陳詞,並一手拿起,指「這是我所處理過最厚的開案陳詞,但沒有一隻字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萬同意,但重申控罪詳情已足以讓辯方知道控方的指控。控方其後表示陳詞完畢。

辯方批控方突指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公平至極」、《國安法》前討論否決財案非刑事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其後就辯方的聯合陳詞發言,表示本案唯一的控罪就是《國安法》,而《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是合法,並不構成任何罪行。李運騰指,但控方立場是一直指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惟沈士文指那完全與案無關,並指若控方一早表明被告可能干犯此罪,辯方便會循此方向抗辯;惟控方在爭議共謀者原則時,才突然作此指控,「我看不到比這更不公平的事」、批評是「不公平至極」,指控方竟「夠膽」談及公平。

image03 ▲ 黃碧雲(左)、李予信(右)

就控方指被告的共同目的維持不變,沈士文反駁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條文完全不同,亦同意法官陳慶偉指,認罪被告的案情摘要也沒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沈並指,控方曾有很多機會說明立場,包括開案陳詞、及呈交共謀者原則的證據列表時,但控方也完全沒提及相關指控。李運騰補充「濫權」一說更是今天口頭陳詞才首次提及。

沈士文續指,共謀者原則適用的前提,還包括相關共謀者言行必須是促進串謀協議(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以及於串謀待實現期間發生(during the pendency of the conspiracy);惟沈強調,《國安法》生效前,一起討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非「刑事串謀」,故上述條件也不可能成立。

案件押至周三(31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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